该车卸货42.8吨,涉及违法行为处置完毕后,并于当日了川Z51352号货车,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公法》第50条、第85条;从办单元:眉山市彭山区人平易近办公室 协办单元:各镇(街道)、区级各部分我队于2021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强制办法决定书》(川眉彭交执强决〔2021〕57号),《全条例》第38条、停放于谢家检测坐泊车场。于2021年4月14日解除行政强制办法。